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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兑换外汇标准

 

     我国公民因私出国(境),根据中国银行规定,可按下列标准兑换外币:

    (一)居民因私出国(境)兑换外汇标准:
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千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我国台湾)可兑换2千美元的等值外汇。

    (二)境内居民出境定居兑换标准:
    (1)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2千美元的,可一次性兑换2千美元的等值外汇;
    (2)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全部兑换外汇;
    (3)未满14岁的儿童,每人可按上述标准的一半兑换外汇。

    (三)其它需兑换外汇标准:
    (1)境内居民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游零用费,按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2)境内居民交纳国际组织的会员费,按其学术团体规定标准兑换外汇;
    (3)遇其它特殊用外汇金额在300美元以内(含300美元)由中国银行兑付。如超出300美元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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