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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还能否给人住?
  建议:政府规划引导很重要

  保护文物,到底能否让人居住?早在4年前开始参与南社村的建筑保护规划设计的华南理工大学建筑文化遗产保护设计研究所负责人程建军说:“人气旺对房子很重要,看守这些老‘宝贝’,就必须要有人气,有了人居住才能够防漏水、防白蚁”。


南社古村落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他表示,南社村有祠堂20多间,这些祠堂属于核心建筑,不能出租或居住。那些历史年代较近的、艺术价值较低的,或者外围边缘地带的古民居,是可以居住,也可以出租的。但如何改造使之适应现代人生活的需要,又不破坏整个古建筑群和古村落的整体风貌,政府的引导和建议十分重要。

  他举例说,法国在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中,出台了很多“指引手册”,告诉村民在改造时哪些可以改,应该怎么改,以供参考。这是值得国内需要学习的地方。

  难题:有法有约却面临管理尴尬

  争议归争议,但实际上,更让人尴尬的是,管理人员却无法管理。

  “整个古村落最难管的是这几百间民居”,对于老屋的修缮和管理,管理人员也颇感头痛。南社古村管理员阿森介绍,绝大多数村民已经搬到古村外面居住,只有逢年过节村民才回,“一年也就三两次,平时都是锁着大门,我们根本看不到屋里情况。”

  而据塘尾村的管理人员李达谦介绍,虽然现在已经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这些古民居的所有权却属于村民,村民将房子租出去,也只关心租金有多少。多数房客都是携老带幼前来租房的,除了唠叨不完的卫生问题外,还屡屡发现古木门遭破坏,墙壁被煤炭熏黑的情况。

  据了解,南社村村民之间曾订立了《村民公约》,并在上世纪90年代请有关专家做了保护规划和旅游开发规划,其中就涉及到文物保护问题。但《村民公约》并无法律效应,且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古民居的管理仍处在“他们能听就听,不听我也没办法”的尴尬局面。

  东莞市文广新局文物科科长余春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文物保护单位,都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行。破坏、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中山大学人类学系副教授郭立新介绍,由于国家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指定制度,并非由文物所有人自行申报,这就导致了管理与所有权的不统一,对于“破坏、擅自修缮”和“明显改变”的度如何把握又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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