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日,市消委会称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多出现于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加协议里,而经营者规定以一纸通知就算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房就是暗藏的霸王条款。
书面通知算交付?应经过业主验收!
条款:“出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确定交付日期起即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了质量合格的商品房。”

点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还应经过业主验收这一环节,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有权拒收。经营者规定以一纸通知就算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房,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且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不可控因延期交付?涉嫌转嫁经营风险!
条款:“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房屋:为遵守政府法规或政府部门延误验收及市政配套安装和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延误”。
点评:非开发商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也包括国家、政府依职权对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的查处行为等。但开发商一概将之免责,有转嫁经营风险,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嫌疑。
宣传单要约不算数?也应视为合同内容!
条款:“自双方签署买卖合同之日起取代之前的一切声明、广告宣传单、认购书和其它协议”。
点评: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的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免除了开发商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记者 薛冰妮 通讯员 吕晓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