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劳动法话年终奖 
    年终奖作为奖金的一种,是工资的一个部分,属于劳动报酬范围。但是,年终奖金作为单位的一种福利,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比较灵活,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企业有权制定年终奖的分配方式。

    在以下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发放奖金:(1)劳动合同中约定奖金的具体计算办法的;(2)劳动合同中没约定,但单位有发放奖金规章制度和做法,且有具体金额或者计算奖金方法的;(3)单位已经对员工做出对其发放奖金决定的。

    如果没有合同中的约定和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那么,单位有权不发给辞职职工年终奖。任何借故、变相不给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单位,员工可以依法与其进行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案例分析

    台山市民陈先生来电反映,他是台山市一物业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已经3年多了。以往每年过完12月,公司都给员工发年终奖。为了减少员工春节前离职,去年12月1日,该公司新颁布了一份通知,规定把年终奖推迟到2005年3月发放,凡在2005年春节前离辞职的员工,都不可以领取年终奖。到底这种做法有没有违反《劳动法》?

    为此,江门日报记者采访了台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陈宏宇。陈宏宇说,年终奖作为该物业公司的一项福利,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比较灵活,劳动法规没有作硬性规定,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也可以不给所有员工发放年终奖。相反,如果物业公司与劳动者有事先约定的话,其就应该按照约定发放,对于那些没有干满一年或一个季度的员工,他们在离职前,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比例领取年终奖、季度奖。如果用人单位借口员工春节前离职,给其他员工发放了年终奖而不给离职者发放年终奖,这就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索取应得的报酬。

    点评:

    根据劳动者与其所服务企业的约定,年终奖是劳动者辛苦工作一年的合法所得,劳动者有权有理获得年终奖,任何借故、变相不给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面对这样的问题时,劳动者应该理直气壮地向企业争取自己的合法所得,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企业、单位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是需要的,但无论任何规定、任何措施都不得违反《劳动法》,否则,就有可能被劳动者告上法庭,这可是劳动者与企业都不愿意见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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