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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车位归业主 地下车位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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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宁波市一住宅小区的19名业主状告房产商,称房产公司销售房子时,表示小区内有公共停车位。但在房屋交付后,房产公司却把楼前约2000平方米的公共用地挪作他用,业主的车无处停放。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蔡若炎解释,简单地理解,即地上车位属于业主,地下车库由开发商和业主约定。
  
    徐显明点评: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正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正是考虑到开发商和业主利益的平衡。若只顾业主利益,开发商可能不再开发车库车位;若只顾开发商利益,又不符合规划中关于公共空间的约定。   

    法律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首先”不同于“优先”,后者指在同等条件下业主优先获得;“首先”则不区分条件,更有助于保障业主利益。

    关于地下车库的归属自来就是争议焦点,此次物权法也并没有对其原始权利进行法定,而是由当事人约定。担心,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开发商制定霸王条款,开发商在合同中主动附赠给业主、或直接约定给业主的可能性非常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将来到买方市场阶段,才有可能。

    虽然此前有争论认为,如果开发商把购买和建造车位的那部分成本摊到房价中,那么就应该把车位约定给业主,反之亦然,但蔡若炎认为,这是一个误区,成本、资金投入和权利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他依然希望对车位的归属能够法定,而不是约定。

    但舒可心表示,其实“约定”对开发商也未必是好事,虽然在当前市场下,开发商有垄断的市场地位,但只要业主联合起来还是可以争取。如果大家齐心合力不买车位,比如一个开发商有1000个车位,车位没卖出去,那么开发商也是业主,也要交物业管理费,如果大家都不买、不租车位,开发商最后会撑不住,因此业主可以在小区里面建一个局部的小市场对抗开发商。

    另外,舒可心还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是否按建筑规划建造车位、会所等设施,如果小区内并没有规划相应的车位,即便约定转让也是自始无效的;如果建筑规划中小区内的车位只有500个,而开发商建1000个卖了,那么实际上对多出的500个开发商没有权利出售。 那么,会不会导致开发商为了出售更多的车位而在建筑规划中报批更多的地下车位,尽量减少地上车位? 舒可心说,国家相关规定中对建筑规划车位、车库的比例有明确规定,不是开发商随意想建多少车位就建多少,想怎么建就怎么建,所以不必这样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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