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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磨一剑!3月16日,一个必将载入中国史册的日子,保护13亿中国人财产权利的《物权法》以高票获得最高立法机关通过。“房子70年后不报废还归你”,“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征地拆迁应给予合理补偿”等民生问题受到法律保护。
    回顾《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从萌生立法构想,到瓜熟蒂落,辗转14载,经历7次审议,其间的调查研究、座谈讨论、收集民意、激烈争论、修改补充,在中国立法历史上可谓前所未有。《物权法》与13亿中国人的财产权益密切相关,让我们为您细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全文下载}
《物权法》小辞典
物 权 物权法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善  意 主  物
孳  息 质  权
留置权 占  有
地役权 抵押权
相邻关系 共  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不登记,房子不真的属于你
    2年前,长沙市民刘宏(化名)一次性以17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长沙市区一套小户型住房,一直未拿到产权证,最近他被告知房子早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正因为刘先生疏忽了购房合同的备案,开发商才有机会将房子抵押。 >>详细...
70年后房子不报废时还是你的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所谓“自动续期”延续的只是建筑物使用权的权限,并不是土地所有权,所以一旦建筑物报废,土地将收归国家,因此,提醒业主“好好养护自己的房子” >>详细...
车位首先小区业主需要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详细...
拆迁须为公共利益,并合理补偿
    最近,重庆“最牛钉子户”成为人们关注焦点。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详细...
不得妨碍业主采光权
    一些居民住宅被拔地而起的高楼大厦遮挡,终日不见阳光。物权法对此做出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法律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施放噪声。>>详细...
业主有权更换物业
    业主和物业间的纠纷不时见诸报端。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详细...
邻居杂物占楼道有权索赔
    邻居老李把杂物放在楼道,让追求时尚雅致生活的李小姐感到极为不雅,且出行不便。李小姐要求邻居老李挪走。但老李认为,杂物的位置属自家门前,并没有占李小姐家场地,因此不予理会。楼道属于公共空间 >>详细...
出租房噪音扰民可维权
    许先生将自己空置的杂物间租给一家公司当仓库。仓库每天人来人往,货物推进推出,甚至货车常常在深夜和凌晨装卸货物。这使得邻居颇有意见。于是,邻居纷纷向物业投诉。虽物业和许先生也多次找承租方 >>详细...
露台赠送给业主 属侵犯他人财产
    开发商常用附送花园、赠送露台等方式促销楼盘。王先生就是看中了这一点才决定买房的。但入住后,发现无法办理土地证,王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这种做法违规,要求给予补偿或办土地证。>>详细...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有恒产者有恒心。”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物权法》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详细...

赋予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详细...
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
    物权法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还对监管不利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设置了“高压线”。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详细...
个人权益因集体决定受侵害可申请撤销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即使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应有法律救济手段。>>详细...
 《物权法》基本规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公开表示出来的意思。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不论物权法如何完善,如果没有一个好的不动产登记法,那物权法都不会有好的效果,不会得到切实的实施。
 在线调查
1、即将实施的《物权法》,您看了吗?
仔细研究过《物权法》的内容 9票
大致了解几个热点问题 38票
听说过,但不知道具体内容 25票
不知道 1票
2.《物权法》的颁布,您的生活是否有改变?
更好地捍卫合法财产权益 26票
没有配套实施细则助我们维权 39票
没改变,对自己影响不大 7票
3.《物权法》对楼盘销售有何影响?(多选)
住宅满70年续期激活老盘 45票
二手房不受限制将迎来热销 22票
将会刺激新盘销量增长 10票
对各类楼盘销售影响不大 10票
4.《物权法》是否影响您的购房计划?
不会影响购房计划 34票
会考虑看看二手房或者老盘 3票
更倾向于购买新盘,实现增值 12票
尚难确定 20票
5、您觉得本期《物权法》专题如何?
不错,学到不少实际知识 60票
一般般,看了之后收获不大 9票
太差了,简直是浪费我时间 0票
6、您更想看到什么类型的专题?(多选)
最新的房产政策解读 47票
对东莞各区域楼市的分析 18票
对我市房价走势的预测 19票
房地产业界的活动及推盘动态 11票
装饰设计、风水知识介绍 7票
回应网友咨询及投诉的互动类 24票
说不清 5票
 社会各界解读《物权法》
物权登记防一房多卖 细读物权法七大关注点
《物权法》出台助东莞老盘翻生
《物权法》通过两周他们在做什么?
曹林:物权法使公私财产保护有了坚实法律支点
王建平:房子车子票子 都为百姓想到
新华日报:解读物权法10大亮点对生活的影响
物权法草案“回应”百姓关注的四大民生问题
人大法律委员胡康生:物权法平等保护三种财产
“优先保护”使用权 解“用地70年”之惑
楼上改造楼下渗水可索赔 如何利用物权法维权
《物权法》:如何才能寻找到最低限度的共识
“公共利益”成为“新物权法草案”遗憾
专家明确表示:《物权法》不适用于公摊车库
 《物权法》审议进程
物权法第一次审议 2003年12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物权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篇被首次提请审议。
物权法第二次审议 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
物权法第三次审议 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物权法第四次审议 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迎来第四次审议。
物权法第五次审议 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 继续提请审议。
物权法第六次审议 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
物权法第七次审议 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
 
网友评论
>我要发言
    轰轰烈烈的《物权法》终于尘埃落定,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知道您的生活是否也随之起了一些变化?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您有没有一些亲身经历,欢迎您在此留言探讨!
阳光网友 2007-6-27 17:42:00
    我是一个小工人,本来买不起房子,物权法出台,使房价更高,本人在有生之年买房无望,天啊!啊!爷啊!救救我吧!物权法。
阳光网友 2007-5-10 21:52:00
    东城区火炼树怡丰都市广场怡丰人行道上停车,为什么要交费呢?这样真的合理吗?(以前是业主公用面积后改为市政路,中间隔路断还是业主公摊面积),刚开始被媒体报道没有文件说明不合法收费,居然一个月内火炼树居委会就马上拿来政府的文件说是同意收费.但打电话到物价监督局询问交费是否合理?他们说要交费!问到交了钱是否对所停车辆保障安全时,他们居然回复没有!他们只负责批不负责管是否有保障.这样的物价监督是怎样执行的!我们应怎样维权呢???是否应该连同物价监督局一块告上法庭?!
黄江张生 2007-5-4 21:16:00
    我有新屋是旧屋重建的,但原来旁边的旧屋是连在一起的,但它没有重建,本人就在原来的位置上建了起来,这样会违反<<物权法>>的采光权和透光权吗???
潇澄 2007-4-26 22:55:00
    我也要说说小区车位的问题,我是住在彩虹路金域名苑的,一直租用地下小车位有5年了,可能因为物权法准备出台吧,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急于把地下车库的小车车位出售给业主或者社会人士,取消了小车车位的月租,实行按时收费,这样对我们广大业主很不利,在没有满足业主的需求就出售给其他的人,而且很快就要禁摩了,我们小区的车可能会增加,如果开发商这样实行的话,我们按时计算起来的小车停车费肯定比原来贵多了,这样大大损害我们业主的利益。我希望有关方面能给我们小区广大业主一个公道。
阳光网友 2007-4-23 12:15:00
    南城石竹新花园管理处(或是地产商)以接送学生为名,在小区内经营楼巴,请问这种商业行为合法吗?是由哪个部门批准的?该由哪个部门去管?为何没人去管?
这显然是在封闭式的小区内开辟另类公共汽车站,每天清晨挠人清梦,多次投诉无效,难道非要打官司才能解决?这又何能构建和谐社会?
拜托你们协助解决! 谢谢!!!!!!
阳光网友 2007-4-20 22:01:00
    购入物业时,同时购买了地库里的车位。目前车位上方的水管长期漏水,滴下的水中夹杂着铁锈,令爱车受到了无可奈何的‘非礼’。与物管处协商,却说水管漏水问题,皆因建筑开发商购入的管道有质量问题,如需解决,就得更换大厦管道,然而,小区外的街铺将因停水而停业数日,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就这样,水管滴水锈的问题至今也无法得到解决。请问这样的情况,物权法能给予我们保障吗?
阳光网友 2007-4-16 23:09:00
    一民宅A已建多年,由于在居民区内,四周自留空间开窗,隔壁B在其腾出位置建一围墙,因邻居B是某部门领导,现要求民宅业主A改少其土地证使用面积,隔壁B的土地证改至围墙位置,不知在物权法内有没有哪一条法规可以对这一民宅业主A的权益进行正当维护呢?或有什么建议可以帮助一下A来维权呢?
阳光网友 2007-4-13 11:10:00
    
阳光网友 2007-4-9 17:01:00
    我要来说说关于停车位的问题!我们是居住在东城区火炼树的车主,因为要在自己所住的楼下成停车(村里的停车场离居民区有一公里以上),所以我们也按该村的规定按月交纳停车费每月150元,因为该村没有明文规定要在每月的何日交费,所以我们一般都是在月中交,上个月的车费也交了,这个月昨天才是一号,但是在昨晚我们停在楼下面的汽车却被放了汽,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赞成不应有的损失,而且这样的事也不止是第一次,而是经常发生。希望有关方面给车主一个说法,还车主一个公道,并杜绝这样的野蛮行为继续发生。

车位问题是搞得很郁闷,我们小区的车不少都停到了马路上!前不久听说有开发商趁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之前,开始高价卖车位的现象,真是太太太要不得了。
阳光网友 2007-4-13 11:07:00
    重庆“钉子户”终于摆平了,《物权法》的出台也确实为咱老百姓出了一些气。
阳光网友 2007-4-10 17:40:00
    
阳光网友 2007-4-9 16:58:00
    你好,我已在去年9月份认购了旗峰天下的洋房,当时钱都交齐了,足过了半年,最近才通知签合同,这是第一;第二签合同时间很短,在三四天内要求签完,合同根本没有与业主商量的余地,当时答应送地下室的,还有送花园的,合同上只字不提,且售楼小姐说公司已定一律不在合同上注明,经了解很多业主都在反影,也迟迟不见答复。肯请通过你们协助,让我们明白开发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帮我们讨回公道。谢谢!

可能你存在过错,在交钱之前应当签订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而且开发商承诺的条件、赠送内容也应当落实在书面文本上,否则,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你的权益,建议你咨询律师,以求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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