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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松山湖园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松山湖园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国家、省、市的环境保护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拥有国内外著名品牌;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科技孵化器;国家、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从事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项目;高税收、高附加值项目;科研、技术、教育机构;金融、会计、设计、咨询、法律、会展、物流、资产评估、人才服务等中介机构;为松山湖园区发展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项目。
松山湖实行建设用地定额制度,设定园区供地标准。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圈占土地的现象,实际投资规模5千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千万元以上的大型生产项目、以及松山湖园区急需发展的配套产业项目方可按发展规划预留扩展用地外,每亩地地实际投资不得低于50万美金,对于投资额小于300万人民币的工业项目或每亩投资额低于50万美元的,一般不直接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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