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3年8月8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2003年8月7日前,因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应及时登记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人员可申请入户。
(二)申报所需的材料
1.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原《户口簿》、《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
2.被监外执行人员:(1)本人书面申请;(2)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决定书;(3)对在原注销户口所在地分局因无本人固定住所且无亲属户口,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需随其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在异地分局落户的,要提交原注销户口所在地分局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编码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与入户地村(居)委会签署的入户承诺书或出具的证明、及被投靠亲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三)办理的程序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区、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经审核有关资料齐全后应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2. 被监外执行人员到入户地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受理,材料齐全后由受理单位逐级呈批,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和相关证件到市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办证窗口领取《办理户口通知》,再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咨询电话:2248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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