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提出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3)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批准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咨询电话:2248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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