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干部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咨询电话:22480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