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必须另有住房可申请分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分户书面报告;
2、原家庭的《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
4、房屋证明(《房地产权证》)或单位、居(村)委会证明。
属结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三)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分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当场予以办理。并按规定交纳《户口簿》工本费10元。
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咨询电话:2248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