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出生新生婴儿后,父母一方应在一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报其出生登记,证明材料齐备的应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生育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若父母户口不在同一镇(街道),新生婴儿随父母其中一方入户的,需提供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办理出生登记的证明。
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咨询电话:2248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