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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本科学历(无学位证),在一家大型路桥公司工作,在东莞虎门工作,目前还没有房产,但小孩六岁了,想入东莞的小学入学,但非东莞户口入学十分难。是否需要置房产才可办理入户?”
    “我们在东城购了一套住房,是二手房。我和老公的户口都不在广东,我已经取得了中级职称,但是由于民营企业的申报名额有限,如果想把户口迁过来,该怎么办?”
    以上是东莞阳光网《房产》频道的两个网友留言,当中的内容折射出在东莞生活的1000多万外地人的共同困惑:生活在东莞,户口问题怎么办?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07〕4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创业,加快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步伐,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东莞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进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莞创业、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联络、接待、政策咨询、推荐、资格认定、组织协调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科技、经贸、外经贸、外事侨务、教育、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方式:

    (一)在国家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兼职或应聘担任顾问、咨询专家;

    (二)依法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依法向各类企业参股或创办企业;

    (四)在高新技术领域和新兴产、学、研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技术开发项目。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莞创业、工作,应向市引进办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国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以及国内取得的学位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六条 留学人员到国家机关(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人事局按规定办理考试、录用等手续;到其他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工作的,由市引进办推荐和办理接收手续。

    第七条 留学人员来莞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学用一致、人尽其才、贡献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莞创办企业,凭市引进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或“留学人员来莞工作证明书”和本人护照申办工商注册登记。

    第九条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来莞工作的留学人员,主要用于改善来莞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在莞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对留学人员来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在本市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

    第十条 对留学人员来莞从事科学研究以及投资、兴办各类实业的,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一)获得国外硕士学位以上、在东莞某些领域获得一定科研成果或其它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企业,并拥有企业35%以上(含35%)的股份,企业开展的研究项目经市科技局组织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按企业开展该项目所购买研发设备仪器实际费用额的50% ,一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 元人民币的科研启动经费补助。

    (二)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产业的(国家禁止行业除外),各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

    (三)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等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 ,经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35% 。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除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外,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还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技局推荐,可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莞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依法办理购汇、汇出和携带出境。

    第十四条 来莞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年龄在50岁 以下的留学人员可凭市引进办加具意见的《留学回国人员及随迁人员入户东莞通知书》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本市的手续。凡入户本市的留学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落实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市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属教师、医务人员的分别由市教育、卫生部门协助安排;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根据其原有的身份,行政关系免费挂靠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随归、随迁子女入托、入读中小学,凭市引进办出具的证明,市教育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其中,对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读中小学可安排在市区内的幼儿园和中小学就读,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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