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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11年被征费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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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8月09日 08:12:47 东莞阳光网
东莞首宗土地闲置费征收纠纷案一审判决
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对东莞首宗因征收土地闲置费引起的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香港捷星公司(下称捷星公司)因闲置土地11年,被判承担126万元的土地闲置费。此前,香港捷星有限公司作为东莞至今首家就土地闲置费向广东省国土厅申请行政复议也被驳回。
涉案地块被认定为闲置地
1993年5月28日,捷星公司与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的前身东莞市国土局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国土局将位于东莞市道滘镇九曲管理区道洪路东面面积为19990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捷星公司,年限为50年。
合同的附件约定,捷星公司须自签订本出让合同之日起180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在1995年3月30日前完成建筑物面积不少于7495平方米,在1996年12月30日前竣工,延期竣工180日,罚以出让金额的10%;延期竣工超过360日的,国土局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的一切不动产无偿归国土局所有。1993年7月28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合同。该合同约定,捷星公司愿意对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每平方米人民币79.5元支付给国土局,作为使用土地的各项补偿、有关税费及区外设施等费用。该项费用共为人民币1589205元。签订合同后,捷星公司于1993年11月8日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直至2006年4月止,涉案土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有2468平方米。2006年4月,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经核查,认为捷星公司涉案土地仅有部分面积建有简易厂房,其余17533平方米土地没有动工建设,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处置闲置土地告知书,告知捷星公司涉案土地已经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共132个月。
最终,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确定捷星公司涉案地块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共11年,决定向捷星公司征收1262376元土地闲置费。
证据不足捷星公司官司败诉
捷星公司对此不服,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2006年11月27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
捷星公司再次不服,于2007年1月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收土地闲置费通知的行政决定。捷星公司认为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其土地闲置时间与事实有误,主张1993年至2004年期间,该土地一直被部分村民占用耕种,导致其不能开发,且耕地被复耕,不能视为土地闲置。
法院审理认为,捷星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土地曾发生被复耕的事实,亦不能证明捷星公司曾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反映过村民占用该土地耕种的事实,因而捷星公司提出的理由不成立,遂维持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对香港捷星有限公司征收126万元土地闲置费的行政决定。
链接
2006年东莞全市实际应处置闲置土地4.57万亩,现累计处置1238宗,面积4.3万亩,完成总处置任务的94%。其中,限期开发836宗,面积2.6万亩;地块置换32宗,面积1860亩;退地还耕275宗,面积6638亩;协议收购或托管92宗,面积8126亩;强制无偿收回3宗,面积375.5亩。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突破3亿元大关。(记者 林朝丰 通讯员 黄彩华)
来源:新快报 编辑: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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