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2日,经东莞市某物业代理公司(下称“中介”)介绍,黎女士购买某花园别墅用地,随后通过中介公司与某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委托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转让)合同》,交付20000元的定金。
事后,黎女士发现合同不但没列明转让地块时所需明细费用,而且委托方也不是开发商,更重要的是中介公司隐瞒委托人未取得别墅用地的合法产权证及委托出售的相关文书,即委托方并非物权持有人或委托人。黎女士要求委托方解除合同并退定金,而中介公司却指黎女士违约,要其支付违约劳务费。
经调查,消委会认定该中介隐瞒了委托方不具有转让地块的资格及未列明转让地块的费用,侵犯了黎女士的知情权,存在欺诈嫌疑,应承担过失责任。经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该中介及委托方全数退还黎女士的购房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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