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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http://www.sun0769.com  2007年12月30日 10:39  东莞阳光网

 

    12月26日,《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此次提交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对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的修订,并作出下列规定:

    一是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二是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政策的科学依据。

    三是确定了“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即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行分段监管。同时,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四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五是不安全食品召回成为一项法定制度。

    六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公布;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

    七是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要求其支付相当于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八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11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东莞市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简报  编辑:邵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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