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将各小船定例,开列于后:
一、凡此等英国二枝桅、一枝桅、划艇等小船,必须领英官牌照,用汉、英字样言明大、小,何等样船只,能载若干吨,以便稽查。
一、此等小船,每到虎门,即必停止通报,与大洋船无异。倘内载有税货物,均应在黄浦关口通报,到省城时,即将牌照缴存管事官收报,以便代请粤海关,准令起货。若未经海关允准,擅自卸货,即按照新定贸易章程之第三段货船进口报关一款办理。
一、容俟进口货既起清,出口货又全下船,其进口、出口税与船钞亦已纳完,驻省管事官即给还牌照,准其开行。
此善后事宜附粘和约其内载十六条款,附入小船则例一条,缮写四册,今由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盖印划押,先将二册互换,照依施行,并由两国大臣将二册一面具奏;但两国相距遥远,奉到渝旨,迟速不齐。今议定,一俟奉有大皇帝?批允准,既由钦差大臣将原册转交广东黄臬台,赉交公使大臣查照收执。将来奉到君主亲笔准行,寄回香港,再由公使大臣委员送至广东交黄臬台,转送钦差大使查照,俾两国永远遵守,以敦万年和好之谊。须至善后和约者。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十月初八日
于虎门寨盖印画押为据。
附注
本条款见《道光条约》,卷3,页24―30。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390―399。
本条款原称为《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又称为《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通常称为《虎门条约》或《虎门附约》。条款本身仅十六款,最后三款系《小船则例》,附在条款后,作为善后条款的一部分。
五口通商章程
海关税则一八四三年十月八日,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于虎门。
一、进出口雇用引水一款
凡议准通商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每遇英商货船到口准令引水即行带进;迨英商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国,亦准引水随时带出,俾免滞延。至雇募引水工价若干,应按各口水程远近,平险,分别多寡,即由英国派出管事官秉公议定酌给。
一、口内押船人役一款
凡应严防偷漏之法,悉听中国各口收税官从便办理。凡遇英商货船到口,一经引水带进后,即由各海关拣派妥实丁役一、二人,随同看押,预防走私。或自雇小船乘坐,或竟搭坐英船,均听其便。其所需食用,应由海关按日给银,自行备办,不得需索英商丝毫规费。有犯,计赃论罪。
一、货船进口报关一款
英国商船一经到口停泊,其船主限一日之内,赴英国管事官署中,将船牌、舱口单、报单各件交与管事官查阅收贮;如有不遵,罚银二百元。若投递假单,罚银五百元。若与未奉官准开舱之先,遽行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元,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查抄入官。管事官既得船牌及舱口报单等件,即行文通知该口海关,将该船大小可载若干吨、运来系何宗货物逐一声明,以凭抽验明确,准予开舱卸货,按例输税。
一、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
凡现经议定,英商卸货后自投商贾,无论与何人交易,听从其便。惟中国商人设遇有诓骗货物脱逃及拖欠货价不能归还者,一经控告到官,中国官员自必即为查追;倘诓骗之犯实系逃匿无踪,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者,英商不得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著赔。
一、货船按吨输钞一款
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税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
一、进出口货纳税一款
凡系进口、出口货物,均按新定则例,五口一律纳税,此外各项规费丝毫不能加增。其英国商船运货进口及贩货出口,均须按照则例,将船钞、税银扫数输纳全完,由海关给发完税红单,该商呈送英国管事官验明,方准发还船牌,令行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