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6、城镇其他登记失业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
二、如何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申领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等相关证明,向所在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包括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需提供《下岗职工证》;已出中心且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提供所在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下岗及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及其他失业人员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年审的《失业证》及《社会保障手册》等证明。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社会保障手册》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或《失业备案表》)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五)城镇其他登记失业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或《失业备案表》。
(注:《失业证》或《失业备案表》可到各镇(街道)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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