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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一)出租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

    (二)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到管理服务中心(站)按有关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发现出租屋有怀孕的育龄妇女,应当及时报告计生部门,并协助动员政策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

    (六)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七)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站)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聘请专职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九)缴交房屋租赁税;

    (十)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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