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二:
《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及奖励标准》

    自7月10日起,本地摩托车可提前申请报废,车主可获得补偿金,按摩托车购买时的统一标准价格减去折旧额后的差额补偿,至少补偿1440元;如果自愿把摩托车迁出东莞的,也可获一次性补偿800元。除补偿外,提前办理报废或迁出的还可获得300元或500元的奖励。

    车价标准—折旧额=补偿金

    根据《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及奖励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对持有我市有效行驶证并且未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按购买时的实际车价减除折旧额给予车主补偿。对于已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则按照144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自愿把摩托车迁出我市的可获补偿800元。

    按车价标准除去折旧额补偿

    据调查,我市摩托车有100多个型号,一个型号有一个价格。很多摩托车的购买价格不一,同一型号的车辆价格可能有数百元甚至数千元的差别,据此,市财政局决定采用车辆购买时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车价标准。车主可获得的补偿为摩托车购买时的车价标准减去摩托车折旧额(折旧期统一为10年)后的差额。

    例如,如果一辆摩托车当时的统一车价为1万元,用了5年,按10年折旧计算,每年折旧额为1/10,则5年需折旧5000元,该摩托车主可获补偿5000元。

    提前报废至少可获补偿1440元

    对持我市有效行驶证并且来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按减除折旧后的车价给予车主补偿。如补偿额低于1440元,按照144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按照《标准》有关规定,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后经检验后可延期使用3年,对延期内提前报废的摩托车,每提前1个月报废,补偿40元;如提前3年整报废,补偿1440元。

    自愿迁出我市可获补偿800元

    除了提前报废的摩托车可获补偿之外,如果摩托车主自愿把摩托车迁出我市也可获补偿。《标准》中规定,对持有我市有效行驶证并且未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车主自愿迁出我市的,每辆将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此外,车主自愿提前报废的,本年已缴纳的车船税、养路费、路桥统缴费,按本年提前报废的月数予以退回。例如,如果一辆摩托车已交今年的税费,在今年8月份申请报废,则除了可获得补偿外,此后4个月的税费将可退回。

    两级财政补偿资金约12亿元

    此次财政对本地摩托车主的补偿资金从原计划的10亿元增加到12亿元。将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由于各镇街的经济实力各不相同,市政府根据各镇(街)经济综合实力排名,将全市32个镇(街)划分为四个档次:长安、凤岗、东城等6镇(街)为第一档次,补偿经费按市、镇5.5:4.5比例分担;清溪、南城、黄江8镇(街)为第二档次,补偿经费按市、镇6:4 比例分担;莞城、桥头、石龙8镇(街)为第三档次,补偿经费按市、镇6.5:3.5比例分担;沙田、写岗、中堂等10镇(街)为第四档次,补偿经费按市、镇7:3比例分担。据介绍,财政部门负责统计相关部门核定的应补偿金额后,将委托银行将补偿资金拨付到车主银行账户。

    约68万辆本地摩托车可享受补偿

    按照市交警支队统计,目前,我市本地摩托车约为68万辆。

    但由于因各种原因,有一部分本地摩托车其实已不存在,但没有到交警部门予以注销。据估计,本地摩托车实际数字可能是50多万辆,接近60万辆。

    据了解,所有办理补偿手续的摩托车,统一存放在指定地点,待不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再统一安全处理。

    9月1日前提前报废可奖500元

    除了可获得一定的补偿之外,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市有关部门还给予额外的奖励措施。9月1日前提前办理报废或迁出的摩托车主可获奖励500 元。
10月前提前报废或迁出可获奖300元

    为鼓励摩托车主提前报废或迁出摩托车,市有关部门特制定了奖励措施,对在2007年9月1日之前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并不予追缴摩托车历年欠缴税收、规费和在我市的交通违法罚款。也就是说,摩托车主在9月1日前报废或迁出摩托车,除可获补偿之外,还可获额外的500元奖励。对在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并不予追缴摩托车历年欠缴税收、规费和在我市的交通违法物款。

    10月1日后被查扣摩托车将追缴欠费

    对在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动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不予追缴摩托车历年欠缴税收、规费和在我市的交通违法罚款,但不给予奖励。而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执法部门对在道路执法过程中查扣的摩托车,将按文件规定追缴历年欠缴的税收、规及罚款。

    申请提前报废手续的办法

    凡需要办理本地摩托车提前报废手续的市民,需携带以下物件到摩托车注册登记时所属镇(街)的“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办公室”办理:

    1、具有有效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

    2、车主身份证明。私人车主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主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机动车登记证书(如遗失,由车主出具遗失证明)和行驶证原件。

    4、车主银行账户复印件。如车主与机动车登记人不一致,还需附上机动车登记人或者机动车登记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也可以提供一名东莞籍人员的担保证明。

    办理摩托车迁出手续的办法

    凡需要办理本地摩托车迁出手续的市民,携带以下资料到市车管所2楼业务大厅(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68号)办理:

    1、车辆转让申请。

    2、车主身份证明。私人车主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主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机动车登记证书(如遗失,由车主出具遗失证明)和行驶证原件。

    4、迁出车辆标准相片2张。

    5 、车主银行账户复印件。如车主与机动车登记人不一致,还需附上机动车登记人或者机动车登记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也可以提供一名东莞籍人员的担保证明。

    具体业务办理指引可在各镇(街补偿办索取,也可登陆市财政局网站http://czJ.dg.gov.cn)下载。

来源:东莞市治摩办 编辑:麦真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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