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我市有效行驶证并且来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按减除折旧后的车价给予车主补偿。如补偿额低于1440元,按照144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按照《方案》有关规定,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后经检验后可延期使用3年,对延期内提前报废的摩托车,每提前1个月报废,补偿40元;如提前3年整报废,补偿1440元。
来源:东莞市治摩办 编辑:麦真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