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及奖励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对持有我市有效行驶证并且未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按购买时的实际车价减除折旧额给予车主补偿。对于已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则按照144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自愿把摩托车迁出我市的可获补偿800元。
按车价标准除去折旧额补偿
据调查,我市摩托车有100多个型号,一个型号有一个价格。很多摩托车的购买价格不一,同一型号的车辆价格可能有数百元甚至数千元的差别,据此,市财政局决定采用车辆购买时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车价标准。车主可获得的补偿为摩托车购买时的车价标准减去摩托车折旧额(折旧期统一为10年)后的差额。
例如,如果一辆摩托车当时的统一车价为1万元,用了5年,按10年折旧计算,每年折旧额为1/10,则5年需折旧5000元,该摩托车主可获补偿5000元。
来源:东莞市治摩办 编辑:麦真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