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现场为有意愿的“摩的”司机登记
东莞市交通局和财政局1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东莞市提前报废或迁出摩托车养路费及滞纳金退还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本地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可按照一定标准退还摩托车养路费及滞纳金。有关部门将已缴纳的养路费和滞纳金平均到每个月,尚未使用的部分如数退还。
各镇摩托最多可退102元
据了解,由于中心区四街道摩托车养路费只征收到8月份,统缴期内每辆按113元的优惠价格征收,其应退还的养路费为113元除以8个月后再乘以报废或迁出时剩余的月份数(含报废或迁出当月)。统缴期过后缴费的用136元除以8再乘以剩余月数。应退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与此相同。
市区以外各镇摩托车养路费都是征收到12月份,统缴期交费的为170元,统缴期后交费的为204元,应退金额套用同一公式,将8个月改为12个月即可。
据悉,从本月算起,中心区摩托车最多的可退34元,而各镇最多可退102元。(记者 李少威 通讯员 梁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