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要求我市市民不得从事非法营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经营旅客运输。禁止使用摩托车(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我市辖区范围内非法营运载客。另外,自2007年9月1日起,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将由我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暂扣摩托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秩序,主动抵制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