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引进和留住人才,2006年8月31日,东莞正式出台了《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出台后,东莞市重点或大型企业工作的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其户籍可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企业人才迁户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在东莞市有稳定工作和居所的暂住人口优先”的原则,实行准人条件和审核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根据《规定》,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下列范围及条件的,可依规定申请企业人才迁户:
在东莞市投资5年以上、累计投资额达2000万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4个本企业人才入户。投资额每增加500万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名额。
在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累计达300万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6个本企业人才入户。纳税额每增加50万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入户名额。
获得国家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称号的企业,同时在本市投资5年以上、累计投资额达1000万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4个本企业人才入户,投资额每增加250万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名额;或同时在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累计达150万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6个本企业人才入户,纳税额度每增加25万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入户名额。符合上述投资或纳税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计算入户名额。
2007年4月,东莞继续出台《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将入户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凡是在东莞市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在东莞市依法登记备案的社会服务组织可提出迁户申请,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四类单位将成为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的主体。迁入的事业单位人才及随迁人员,其户口可迁入固定居所单独立户或迁入用人单位的集体户,事业单位人才不能单独立户或所在单位暂不能入户的,可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迁入所在地人才服务站集体户。其子女入托、入学均按东莞市户籍人口的待遇安排。
2007年8月1日,东莞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东莞市对企业人才入户门槛再次降低。《规定》调整后,进一步对企业人才入户条件放宽,将东莞市部分特殊人才也纳人迁户规定范围。这部分特殊人才包括: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东莞市紧缺急需具有中级职业技能资格的技能人才;东莞市紧缺急需具有大专学历的专业技术与经营管理人才;在东莞市企业工作超过10年、其中社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5万元的企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