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酒店消费过程中徐先生与人发生争执,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其签单消费的9万余元,目前被永康一知名大酒店推上被告席。近日,该酒店要求徐先生支付先前所欠的9万余元消费款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当地法院的支持。
该大酒店在起诉状中说道,徐先生是永康某托运部的业主。2006年5月30日,徐先生以托运部的名义和该酒店签订了《客户优惠协议》,双方约定徐先生的托运部在明珠大酒店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签单挂账的方式支付,同时,对付款日期一并进行了约定。7月10日,徐先生便以其托运部的名义到明珠大酒店处进行住宿、吃饭、美容、美发等消费,直到8月26日止,徐先生在酒店共消费了9万多元。因徐先生迟迟未按原先约定之日付款,酒店遂将其告上法庭。
徐先生对此提出,欠款至今未付的主要原因是其在酒店夜总会消费期间曾与人发生冲突而动过手,受了伤,一次是与一名客人,第二次则是酒店员工。因为,店方未对此次纠纷进行处理,款额才会至今未付。最后,徐先生提出,希望打架事件造成的损失在案件中得到解决。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客户优惠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确认有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双方在协议中曾对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因此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徐先生要求在原告处发生争打的损失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于该主张属于侵权纠纷的范畴,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案起诉。因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对本案作出由被告徐先生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消费款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