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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商热衷先预订后定价 巨额定金去向遭质疑
2007年03月15日 09:4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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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定金的法律解释

  关于定金的收受,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具体到汽车销售商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定金,律师认为应当理解为“成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律师认为,如果汽车销售商在汽车广告中没有告知汽车的价格并据此收取了定金,而汽车上市以后的实际价格明显超出了汽车广告传达给消费者的心理预期的话,那么消费者当然不会购买。消费者不愿意购买的根本原因,是因为销售商没有在汽车广告中告知汽车价格,过错责任在销售商。所以,销售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退还给消费者。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汽车销售商在汽车广告中不写明价格可能也是在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因为在汽车广告中没有写明汽车价格,也就是合同中最重要的价格条款没有确定,合同是不成立的,汽车销售商就不需要承担合同的法律责任。(丁宁)(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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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编辑:黄嬿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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