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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女子抢座遭偷拍被称素质最差美女
http://www.sun0769.com  2008年02月20日 11:51  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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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发帖人涉嫌侵犯红衣女子肖像权

    与这些理智的跟帖相比,部分网民的言辞相当过激,甚至辱骂红衣女孩是“坐台小姐”、“这种女人适合揪起来扇她的X脸”。

    “本人听到了部分网友的意见,希望版主删除该帖中的照片,避免事态继续扩大。”2月17日,“techuen333666”发帖称,“本人发了‘看看洛阳素质最差的美女’的帖子后,没想到广大网友反应如此强烈,部分网友回帖言辞过激,这是本人始料未及的,相信也会使那个女子受到了教育。”

    对此,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认为,未经当事人同意,在公共传播媒介擅自发表,是对当事人肖像权的侵犯,而且该行为很可能使该女士人格权受到侵害,给其生活、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产生心理上和生理上的痛苦。

    杜鹏认为,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独享的一种专有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其具有独占性和专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杜鹏律师建议,网友对身边的不文明现象进行批评的动机是善意的,是有利于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但是在采取具体方法时,一定要注意不要侵害他人的、集体的合法权益。

    但是,虽然网民“techuen333666”呼吁删帖已经两天但并没有引起该版版主重视,截止记者发稿时,帖子上红衣女子的面部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处理。 (作者:杨非)



1,2
来源:东方今报 编辑:王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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