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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明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资深律师、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的孟国涛先生说,关于名人、明星代言造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问题,近年来谈论得比较激烈,而且一些名人、明星因代言误导消费者的事件也一再见诸报端。
孟国涛认为,名人、明星代言问题需从如下两个方面去看待:
首先,从社会责任和良知角度来看,作为名人、明星广受公众爱戴,享有比一般人更高的社会信誉度,因此名人、明星就应具备高出一般人的道德操守和社会责任。作为商业代言人赚取钱财本无可厚非,但那些为了赚钱而对有关企业和产品不做合理审查和了解,任由企业摆布,信口胡言,拿大众对其的信任为骗子做帮凶的名人、明星显然忽视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良知,同时也是自我贬低。“这不无异于向大众宣示自己也是个骗子吗?还配做名人、明星吗?”
其次,从法律层面上看,目前,很多人认为,对名人、明星代言而导致欺骗、误导大众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要承担责任。认为根据现有《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应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对此,“我认为虽然现行《广告法》并未明确规定代言的名人、明星需对相应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但同时也没有规定名人、明星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其实,因为以前名人、明星代言的现象不是很多,所以《广告法》在制订时并没有作专门的规定,但此种情况并不能作为代言的名人、明星欺骗、误导大众不受法律调整和约束的借口。
孟国涛认为,《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有关主体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就是民事上一种侵权的法律关系。名人、明星代言是一种商业行为,名人、明星通过代言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那么通过代言欺骗和误导了大众,显然也得依法负有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是不公平的,也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
孟国涛说,根据现行《民法》的有关规定,不管代言人是明知虚假还是不做合理审查,而代言了虚假广告,导致了大众受骗,那么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而一般大众基于对该代言人的信任购买了有关产品或从事了相关活动,客观上造成了损失,那么他们之间明显是存在着因果关系的。即:名人、明星通过代言形式侵害了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构成了民事侵权,按现有《民法》的规定,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面对目前的这一局面,对名人、明星代言尽快立法予以规范也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孟国涛说。
同时,对于“明星代言导致公众受骗”所涉及的法律层面的问题,河南政法学院教授肖遂康也提出了上述观点。
群众呼声:详查招商加盟诈骗公司 严打“祝氏集团”诈骗犯罪
6月16日晚,就在全国各地的受害人纷纷通过娄素娟、程洁等向记者反映本报的遭遇时,“诗美惠”在辽宁的代理商范先生给记者发来短信:“我于6月9日收到‘诗美惠’发来的2件货,该货系6月3日由深圳金大物流发出的。重庆袁女士也收到了,她的货是6月2日发出来的, 发货人是周贵清。本批货的封包胶带印有‘名门颐派’字样,其中只有10条裤子的吊牌是‘诗美惠’的,但标签却是3个韩文字母(不清楚其发音和意思),应该是他们还没来得及换商标的货。”
记者随后了解到,郑州的代理商丁秀枝等也同样收到了一批品牌杂烩的货。丁秀枝说:“一定是经常有上当人投诉,祝炳章他们害怕出事才手忙脚乱地发的货,但这不是欲盖弥彰吗?”
据知情人和娄素娟反映,这伙人不但经常更换姓名,而且为行骗方便他们的各个公司也是“法人代表轮流做庄”……“祝炳章和在北京走着他路的老乡、朋友们每到一起就会相互交流经验、构思品牌名称,说不准现在哪个当红明星代言的‘洋品牌’服饰就是他们干的”。
而就在记者截稿时,又接到贵州的沈娟等十余位受害者从北京打来的电话,他们是“韩国芭娜娜”品牌招商公司的代理商。从去年起“芭娜娜”招商公司骗了他们每人四五十万元代理费。现在“芭娜娜”招商公司又跑了。该公司的招商负责人于晓飞、刘经伟等又到“韩国芭拉姆”品牌的招商公司负责招商了。
那么,以祝炳章、祝章兄弟为首的招商诈骗团伙到底开过和正在开创着多少个骗子公司?弄了和正在弄着多少个赖以行骗的“洋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到底还有多少个这样招商加盟骗局正在行骗?对此,众多受害人及其亲朋好友,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快查,详查,严打。
另据知情人透漏,“因为找祝炳章闹事的受害人很多,祝炳章他们现在正准备向江西、海南、广西、广州等地转移。江西那边刚开发了一个像虎门一样的服装市场,什么都比较便宜,他们可能在那边都搞上了”。他说,如果不在“祝氏集团”转移前将他们绳之以法,就还会有更多的人受骗,“那将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安定因素”。(白润岱 韩争强 张波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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