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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集团品牌招商诈骗数亿 众多明星曾代言
http://www.sun0769.com  2007年06月20日 11:46  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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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骗关系:缘着“骗枭”家族纽带 查出数十骗子成员

  众多投诉人都说,孝感籍招商加盟诈骗团伙成员,是以祝氏家族为主的,那么,上述各品牌所涉及公司的骨干成员到底与祝炳章都有着什么样关系呢?综合知情人和投诉人的反映和指认,记者列出了以下的“纽带”关系名单:

  祝炳章:身份证号422201680916043,家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园林路8号,三里棚派出所辖区,人口编号143530599,户号001034271,有驾照。

  祝章:祝炳章的亲弟弟,“真怡美”招商公司的法人代表,另外还具体负责“青青草”和“爱尚丽”招商业务。

  祝长江:祝炳章的哥哥,“艾多酷”招商公司负责人之一。

  张清华:祝炳章的三姐夫,“名门颐派”的负责人之一。

  晏峰三:张清华的弟弟,京威服饰有限公司股东。

  晏红清:晏峰三的兄弟,“名门颐派”招商公司股东。

  张丽:祝炳章的外甥女,负责配送“诗美惠”和“名门颐派”的货。

  张超:祝炳章的外甥,“艾多酷”招商公司的高管,“爱尚丽”招商公司的法人代表。

  罗军:祝炳章的亲戚,“爱尚丽”招商公司负责人,“艾多酷”招商公司负责人。

  祝菊英:祝炳章侄女,“名门颐派”招商公司会计。

  王艺:祝炳章的“女友”。其表姐王凤霞,系“俪人俪美”招商公司的法人代表。其表妹王凤丽系“韩国芭娜娜”招商公司会计。

  王萍:王艺的亲妹妹,“艾多酷”招商公司会计。

  秦建波:祝炳章的同学,原“诗美惠”招商公司负责人之一,现为“艾多酷”招商公司负责人之一。

  肖军:祝炳章的亲戚,“诗美惠”和“名门颐派”招商公司的负责人之一。

  鲁足霞:肖军的妻子,“诗美惠”招商公司的会计。

  郑云华:祝炳章的妹夫,京威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名门颐派”招商公司股东。其妻在京威服饰有限公司做会计。

  孙若愚:跟随祝炳章多年,“名门颐派”招商公司原法人代表。现在“名门颐派”招商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了张超。

  吴平、毕晓波、贾克:跟随祝炳章多年,“名门颐派”招商公司股东。

  李海兵:跟随祝炳章多年,“青青草”的法人代表。

  夏宇:跟随祝炳章多年,“诗美惠”招商公司总监,现化名夏文明在“艾多酷”招商公司做招商总监。

  佘巧娜:现“艾多酷”招商公司招商经理,原在“名门颐派”做招商工作负责人之一,当时化名贺艳。

  蔡楠楠:祝炳章的亲戚,“名门颐派”招商公司的招商经理,现在“艾多酷”负责招商工作。

  曹鹏:祝炳章的亲戚,“名门颐派”招商公司的招商经理,现在“北京菲格迪娅创意服饰有限公司”负责“法国菲格迪娅”品牌的招商工作。

  范姣:祝炳章的亲戚,“名门颐派”招商公司的会计,现为“北京菲格迪娅创意服饰有限公司”会计。

  于晓飞:跟随祝炳章多年,原“名门颐派”招商公司的招商经理,后到“芭娜娜”招商公司负责招商。

  易金安:祝炳章的好朋友,“诗美惠”招商公司的法人代表,“名门颐派”招商公司股东。

  陈斌:祝炳章司机,“艾多酷”招商公司法人代表。

  许平:跟随祝炳章多年,京威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法人代表,一直为祝炳章做“服装设计师”。

  张名全、丁娇丽:祝炳章亲戚,分别任京威服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厂长。

  另外,在“艾多酷”招商公司内部的通讯录上,记者还发现该公司高层有下列人员:恩晓、尹媛媛、孙敏、王浩、殷会计(原“诗美惠”会计)、吴小莉、姚思敏、陶美玲、潘经理等。受害人提供的汇款账户和其他资料还显示有:陈运英、郑辉(祝炳章同学)、严中文、王文辉、周贵清、易汉洲(祝炳章亲戚)、陈坤、郑杰、郭奕冰、曹阿朋、刘少华、张俊平、陈显、占安涛、宴发群、刘宏伟、李载寒、祝南杭、廖进华、周志峰、胡娟、刘经伟、朱桥顺、贺唯佳。

  上述的这些人,只是祝炳章一伙其中的部分成员,而且因为这些人经常更换化名(除了祝炳章外)——比如:贺艳在“名门颐派”叫“贺艳”,到“艾多酷”便改名为佘巧娜,再如夏宇化名夏文明,王浩真名耿昊等,所以记者总结的这些名单中可能会有人员身份重复的现象。

  权威说法:“祝氏”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代言明星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针对以祝炳章、祝章为首的孝感籍招商诈骗团伙的行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犯罪,以及为骗子们代言“洋品牌”的明星们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记者分别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刑法学研究所主任、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和明星的业务代理人及其他法学专家。

  曲新久教授:祝氏团伙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曲新久教授说,从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行为人首先注册成立一个个合法公司,在这些公司实际上根本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虚构“洋品牌”并找明星代言,嗣后以公司名义打招商广告,摆出质量上好的货物吸引前去考察的代理商投资。之后,将品质低劣的廉价货高定价,再按相应的折扣价批发给代理商或者直接发给加盟商,然后故意缺货、断货,让加盟者自动“违约”退出,从而占有他人的所谓代理费、加盟费和订金及货款。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合同诈骗犯罪。

  曲新久教授说,依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虚构“洋品牌”,虚构韩国、台湾的服装公司及其授权,欺骗他人加盟,在他人加盟之后,根本无意从事真实的商业交易活动,而是自己公然“违约”或者让加盟者形式上“违约”,逼退加盟者,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的代理费、加盟费和订金及货款的目的,这已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明星的业务代理:受害人受骗跟明星没有什么关系

  6月16日下午,记者先后与相关明星的业务代理人付笛生、任静的业务代理人古风、陈小艺的业务代理人何天取得了联系。

  古风说:“谁跟他们(受害者)签的合同,他们就该找谁去。他们受骗,这个跟明星没有什么关系。”他表示,从某种程度上讲,如果明星所代言的公司出了问题,明星也是控制不了的,“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古风强调,如果消费者受到了公司欺骗,那么明星本人的形象也会有所损害。“但他们只能找公司讨回损失,怎么能去找明星呢?他们找到付笛生本人也没用”。

  古风称,他个人认为,除了明星做药品等特殊广告时称喝药后可治愈某种病,结果让消费者上当受骗外,明星做其他产品的代言,一般都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而陈小艺的业务代理人何天则说,去年底,他已接到过一起类似的反映。他表示,陈小艺为名门颐派服装做代言,有没有责任他也不清楚。“这要看她和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了”。何天表示,他会设法向陈小艺转知此事,其他的则不愿多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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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今报 编辑:邵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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