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
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因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变动而收入的款项(以下简称“土地款”)的管理,建立明晰的土地款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款的使用程序,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增强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后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9号)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市府令9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就是将一定范围的因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变动而产生的各项收入纳入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以增加土地款收支的透明度,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第三条 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土地款专门账户。专户原则上以土地所有权权属单位名义设立。土地所有权属于村级集体的,以股份经济联合社名义设立专户;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级集体的,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设立专户。
第四条 土地款专户只用于转账,不得提取现金。为便于监控管理,各镇(街)应确定一家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统一办理当地土地款专户的收支业务,并于2008年10月1日前协助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完成开设账户的工作。各集体经济组织开设账户的名称及账号等资料,要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土地款专户后,应将开设专户以前集体经济组织所发生的未完成收支的土地权属变动项目的收支净额及设立专户后新发生的有关土地权属变动收入全额纳入专户管理。
土地权属变动的收支净额指土地权属变动项目中有关土地收入扣除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办证税费及开发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权属变动的收入指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全部征地补偿费或流转收入,包括政策规定应支付给村民的部分。
第六条 本规定出台前已统一要求设立土地款专户的镇(街),下属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专户可继续使用,专户初始余额无须再行调整,新增土地款的归集及专户资金的使用按本规定要求执行。
第七条 纳入专户管理的土地款范围:
(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补偿费。为平衡征地补偿与土地出让差价由政府返还给集体的土地专项基金,一并纳入专户管理。
(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未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定办理手续而采取挂靠方式出让集体土地所得收入。
(三)一次性收取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土地出租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收入指合同或协议规定在2年内收齐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四)因上述三项款被拖欠或上述三项款存入专户所产生的利息。
上述各项中,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情况的,应先将有关收入纳入土地款专户进行管理,再按《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东府〔2006〕115号)的要求提取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
第八条 暂不纳入专户管理的土地款项:
(一)定期取得的土地使用费收入。土地使用费收入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或出让、转让使用权后,定期向有关单位收取的土地管理费、使用费、占用费或升值费等款项。
(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所得的投资收益。
(三)其他因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变动而引致的直接或间接收入。
第九条 为提高土地款的效用,除政策规定要补偿给被征地村民的情况外,要确保土地款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为村民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土地款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定要补偿给被征地村民的款项。具体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二)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包括:按规定应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支出、按规定应由集体承担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费支出、按规定应由集体承担的五保户供养等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费用支出、其他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应由集体承担并经集体确认的支出。
(三)土地办证税费和土地开发费用。
(四)对外投资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
(五)偿还集体贷款。可用于偿还贷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但不得专门用于偿还贷款利息。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进行续贷的,续贷手续办理完成后,应将为办理续贷相应支取的土地款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
(六)特定的公益性支出。特定的公益性支出指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仅当集体经济组织除土地款专户外的剩余货币资金不足以支付特定的公益性支出时,才能使用土地款补足开支该类支出。
上述第一、第二款的支出须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条 土地款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为确保土地款规范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支用土地款,须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严格按土地款使用的范围对用款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属于土地款使用范围(一)至(三)项的,使用土地款前,集体经济组织按要求填写审查表格,与有关项目证明资料一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属于土地款使用范围(四)至(六)项的,使用土地款前,集体经济组织要先将用款方案交股东(代表)大会进行研究,表决通过后,按要求填写审查表格,与有关项目证明资料和表决证明材料一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土地款专户的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取得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表格的,不得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款的支出转账。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土地款专户资金。土地款专户资金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月(村小组可每季)将土地款专户的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专项公布,接受股东监督。监事会和委派会计要发挥日常监督作用,确保土地款的及时、全面归集和合理使用。
土地款的收支业务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账进行核算。土地款专用银行账户登记银行日记账,同时按要求在“公积公益金—土地基金”科目下核算相应的土地款收支业务。
第十五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款用款的后续跟踪。批出使用的土地款有结余的,要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
第十六条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通过审计、检查等手段,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的归集、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审核。
第十七条 对违反土地款管理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由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由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解聘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或罢免其职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各镇(街)可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