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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 为导游设计“薪酬”
旅游市场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已经引起了国家旅游局的重视。4月21日,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表示,2006年末,国家旅游局已经开始着手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三部法规,其中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修订中,导游薪酬制度将是“重中之重”。
作为三部法规修改的“试金石”,国家旅游局已经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旅游局相关官员表示,“我国正在着手建立公平透明的导游薪酬制度,建立以‘基本工资+带团补贴’为主体,佣金为补充的导游人员薪酬办法。并将实行按照业务技能、职业贡献和已从业年限为基础,与报酬相一致的导游激励机制。
“可以说,与其他行业相比,旅游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更为迫切。主要原因是旅游业服务对象具有短期行为,表现在旅客在旅游季节的不确定性,包括选择目的地的不确定性,选择旅行社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旅游市场供求双方关系基本属于短暂的、临时的,旅行社针对服务对象的短期行为常常会导致失信。在这个层面上讲,旅游业更迫切需要建立信用体系。”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段强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段强建议,对于旅行社与景点、商家签订合作协议,旅行社从中获取合法佣金的方式,应在立法层面上进行指导,确立允许的回扣比例,让旅客知情,信息对称,才能被社会接受;此外,如果让小费成为导游合理收入来源的话,就应改变传统观念,以契约的形式明确约定旅游公司、导游和游客的利益关系。至于游客的权益,旅行社的组团合同中明确细化旅途中吃、住、行、购等要素及违约责任,是当前保护游客的最有效方法。(记者 崔晓林/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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