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出台对于企业是否利好?对于劳动者又有何意义?对此,有专家表示,《草案》的出台,主要是对《劳动合同法》原来一些模糊的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有利于劳动者和企业进一步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企业来说并非利好,而劳动者的利益也不会“收窄”。
《草案》的出台,劳动者的利益不会“收窄”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消除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
劳动合同法发布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同时也存在很大争议。不少企业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误认为“铁饭碗”,也有企业担心因此而失去用工自主权,甚至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采用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等形式,企图将员工多年的工龄“归零”来规避新法。
实际上,按照劳动合同法,当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况,即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也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本次《草案》出台,详细列明了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等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5种情况下,亦可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草案》的出台,消除了一些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者的权益并未“收窄”
有市民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充对于企业利好,是否意味着劳动者的权益“收窄”。对此,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草案》主要是对《劳动合同法》原来一些模糊的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有利于劳动者和企业进一步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并非对企业的利好,劳动者的利益也不会“收窄”。
比如劳动合同法中第14条规定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草案明确,“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此外,根据《草案》,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依法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键词:补签劳动合同仍须支付此前每月二倍工资
《草案》还在合同订立、劳务派遣等方面,对《劳动合同法》规定较为模糊的地方作了明确。在合同订立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前,有相关人士认为,企业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后,此前每月二倍工资就不需要支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补签合同后,此前每月二倍工资仍需支付。由于规定较模糊,因此,有关部门也反映实际操作较难。
本次《草案》就明确以上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键词:劳务派遣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由于规定模糊,仍有用人单位大量雇用劳务派遣员工减少用工成本。草案在此方面也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何为专项培训费用?《草案》明确,用人单位一次性或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各界反应
老板:条例应规定得更加细致
我感觉这个新的实施条例规定的还是不够细致,有些地方实施起来可能会有一些难度。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操作起来就很有难度。什么样的情况算“严重”违反?这里面没有说清楚。
据我了解,个别老板都不想留老员工,到了一定阶段就随便找个理由把人家解雇了。有些老员工也存在倚老卖老的心理。这个实施细则对解除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规定,一方面对老员工是一种保护,另一方面,老员工知道自己签了无规定期限合同后并不意味着端上了“铁饭碗”,这对他们也是一种激励,对劳资双方都有好处。
——东莞厚街科技电业厂厂长王应权
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这个实施条例我感觉就是想澄清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不过,我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条不是很赞同,现在每个老板都在喊穷,什么样的情况才算得上是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谁也不知道。
——东莞某事业单位员工小李
■相关链接
以不胜任为由解除
无固定期限合同需有证据
专家: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李勤老师
问:《草案》中提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有网友问“什么叫不能胜任工作?能不能胜任工作由谁定?公司定还是劳动者本人定?如果本人觉得可以胜任而公司觉得他不胜任是不是就可以开除?”
答:关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是由企业来制定的,这是企业用人权的直接体现。任何一个企业都应该有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都应当有对员工的“考核和管理”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就是员工经过年终或者季度的考核,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员工未能通过考核,也就是常说的“考核不合格”。可以说,只要劳动者“考核不合格”就可以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对“考核不合格”或者“未能通过考核”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培训结束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通过考核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洪厦芳 见习记者 刘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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