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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调整裁员可解除无期限合同
http://www.sun0769.com  2008年05月09日 10:17  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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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企业辞工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赔偿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劳务派遣

  不得派遣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发布引起东莞社会各界的关注,大家纷纷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

  兼顾了企业利益

  现在在东莞做鞋的的企业都面临着原材料上涨、人民币升值、退税率降低和经济宏观调控带来的种种困难和压力,如果新的《劳动合同法》过多保护员工利益,企业的利益就会越来越少,这样会导致尚处在原始发展的企业和正在发展的企业失去信心,更使人们回到了过去的铁饭碗、出勤不出力的时代,草案出台是兼顾企业利益的结果。

  ——厚街伟文鞋材厂总经理助理刘先生

  给老板“一言堂”提供机会

  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项很难理解,严重的标准是什么,没有一个准确的表达,很容易成为老板的“一言堂”。另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条文,到底如何调整的主动权在老方还是资方手里,“能胜任”的评价该由谁来界定?都应该有明确的表达,若故意调一个会计去当医生,说他不能胜任而解雇,不是很容易吗?

  ——寮步某玩具厂文员李小姐

  给企业转型抛下包袱

  新的细则实施后,企业转型会抛下包袱,可以充分把资金投入到研发项目,从而提高本身产品的价值,对东莞的转型是有利的。

  ——暨南大学经济学教授刘德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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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日报 编辑:麦真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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