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前日获悉,东莞市政府近日向全市各镇街以及市直各单位印发了《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今后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东莞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等,在实施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等项目时,可以申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可享受到扶持资金50万元。 3类对象7种情况可获扶持
据介绍,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扶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宣传教育等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根据暂行办法,东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有:(一)市、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以及在东莞市的中央、省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二)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三)本市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同时,暂行办法还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生产行业退出项目;(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救护项目;(三)安全事故调查、执法装备、执法监察项目;(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项目;(五)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六)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七)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4类企业不予扶持
暂行办法还规定,如果申报单位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和申报单位有欠税、恶意欠薪、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安全专项资金一律不予扶持。
据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救护项目,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以及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如果投入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可按照项目投入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得超过50万元。
对于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已实施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项目,可按照项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5万元。(记者 南小渭) |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刘鸿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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