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东莞市地方税务分局获悉,从即日起,东莞市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税形式有了新的调整——原来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将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综合征收率最高10.1%,最低4.1%。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缴纳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东莞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进行调整,即: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费。
据介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按照三个档次计征。第一个档次,个人(含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低于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1%。第二个档次,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按照是否外籍个人,分为两种。即:个人为8.1%。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为7.8%。第三个档次,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综合征收率按照是否外籍个人,也分为两种。即:个人为10.1%。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为9.8%。
以是否外籍个人,分为两种不同的综合征收率,是因为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根据要求,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按季缴纳,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纳税。(记者:赵丽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