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夫再婚,又生了孩子,单亲妈妈能否为自己与前夫的儿子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下简称“独生证”)?石排镇一位姓邓的单亲妈妈10年来辗转各政府部门,甚至不惜和镇政府对簿公堂。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因邓某的儿子存在同胞兄弟,因此不能发放“独生证”。
“我只有一个小孩,为啥不能办证?”
邓某于1990年8月19日与前夫刘某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刘宏(化名)。结婚四年后,两人的婚姻宣告破裂,邓某独自带着儿子生活。
1995年,邓某与另一男子结婚,但两人一年后便离婚,未有生子。而其前夫刘某在1994年和1998年先后和再婚妻子生下两名男孩。
再度回复单身后,邓某从1996年10月开始四处张罗为儿子刘宏办理“独生证”。为了拿证,邓某琴向石排镇政府计生办提出办证申请。但石排镇计生办在2007年6月14日对邓某的申请作出《回复》,拒绝了邓某的申请。理由是邓某的儿子刘宏“存有同父异母的兄弟,不符合独生子女定义”。并称“独生证”应该发给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而邓某“目前的婚姻状况是离异”,申请“独生证”仅由她单方面提出,因此计生办拒绝向她发放相关证书。
邓某对石排镇计生办的回复结果表示不服。“我和刘某都已经离婚了,他跟别人生的小孩与我无关。我只有一个小孩,为什么就不能办‘独生证’?”于是,邓某向市人民法院提交了状书,将石排镇计生办告上法庭。
存在“胞弟”非独生
法院认为,石排镇计生办有对邓某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颁发的职权。邓某虽只生育了刘宏一个小孩,但刘宏的生父刘某却生育了包括刘宏在内的3名小孩,刘宏不能称为独生子女。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需父母双方提出,目前仅有邓某一人提出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综上,法院作出维持石排镇计生办的回复的决定。
■观点
邓某:拿证仅为保障日后生活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目前在东莞经营童装生意的邓某。
邓某说:拥有“独生证”的本地户籍居民在退休后,可以按月获得生活补助等福利,我现在单身,非常需要这份补助。我一直努力争取这些福利,是为了减轻儿子日后的负担。
市计生局:“一家一子”并非独生子女
昨日,记者亦就此案电话咨询了市计生局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国家针对独生子女向其父母颁发的证书,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奖励。
独生子女的定义,不是单纯指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小孩,而是指无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也就是凡是存在能“形成兄弟姐妹的关系”的人,都不能称为独生子女。
法院:发证须符合3个条件
而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独生子女”这个概念作为本案的焦点,它本身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只有符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实质条件,才属法律意义上的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应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根据这一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必须具备3个条件。首先独生子女是由夫妻所生育的,第二是生育独生子女的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第三是父母双方只生一个孩子,既是自愿的,也是事实的。此案中,邓某的情形只符合第一项条件,而与后两项均不符合,因此她无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记者 莫延钦 通讯员 王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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