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找到了一双自己喜欢的鞋子,可是交过钱销售员才说鞋子属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这始终让人觉得都是霸王条款。”市民文小姐昨天向记者报料,诉说在东城某大型商场买鞋的遭遇。记者随后走访市场获悉,国庆期间,很多商家发动促销大战,推出大量打折特价商品,但多数表示不“三包”。而业内人士认为,商家没有权力对这类商品免责。
特价商品琳琅满目
“限时抢购”、“满百送券”、“买200送238”……记者昨日巡城发现,市区内绝大部分商场均推出了诱人的促销活动,低廉的“心跳价”吸引着消费者争相抢购。
“好不容易找到了一双自己喜欢的鞋子,可是交过钱销售员才说鞋子属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这始终让人觉得都是霸王条款。”市民文小姐担忧,如果鞋子过些天出现了问题,那么就等于“求助无门”。
无独有偶,在东城某通讯公司上班的小王也有着同样的遭遇。他在一家电卖场买了台DVD,商家几乎以同样的口吻告诉他,特价机出现问题概不退换。
“国家有没有法律规定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我不是很清楚,但我们商场就是这么规定的。”东城某大型商场梦特娇专卖店一促销员并不情愿地向记者解释。
小王颇有怨言地说,特价商品往往是商家推销过季、仓库积压商品采取的促销手段,它又不是质量有问题拿来作低价处理的商品,怎么能免除“三包”责任呢?
商品“三包”说法不一
记者发现,多数商家明确规定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并反复强调活动的解释权在商场。 据悉,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优惠商品’、‘削价商品’都是商家推出来的价格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所以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在南城某机关上班的毕先生一直坚持认为,这明显是“霸王条款”。
据介绍,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还曾列为江苏省2005年“十大霸王条款”之一。对此,商家的解释多半语焉不详。
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理性看待各类促销活动,购买前应详细了解活动内容和细则,促销所得发生质量问题时,也应有积极维权的意识。(记者 肖隆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