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社会保障局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1999年9月l日起施行的《东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办法》对参保条件、保险费筹集、领取年龄和待遇金额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类人符合参保条件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东莞市户籍公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参加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计生养老保险”) :一是独生子女父母。指自愿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独生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二是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并已领取《结扎证》的夫妇;三是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妇,且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四是因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而无子女的夫妇。指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的只生育过两个女孩,目前子女没有存活,并且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计生养老保险费由市、镇、村分担
新《办法》 规定,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计生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5元,并根据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进行调整,逐年适当递增。计生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镇(区)财政、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缴费单位)按2:4:4的比例分担,参保个人不缴费。计生养老保险基金出现超支时,由缴费单位按比例共同负担。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按实际参保人数缴纳次月的计生养老保险费。镇(区)财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缴纳的计生养老保险费,统一转人镇(区)社会保障部门的计生养老保险收人专户,再通过市社会保障部门的计生养老保险收人专户划人计生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承担的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月直接划拨至计生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新《办法》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缴纳的计生养老保险费,按前款规定统一划人计生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男60、女55为领取待遇年龄
计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20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为领取待遇年龄,到领取待遇年龄缴费未满20年的,应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未按规定间隔时间生育的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须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方可参保;农村纯生二女夫妇不及时结扎,以及其他由于参保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其参保时的年龄距领待遇年龄不足20年的,需补缴的计生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自行支付。新《办法》 实施之日前,参保人已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可申请享受计生养老保险待遇,无需缴费。新增加的人员须自领取《独生证》或《结扎证》的次月起参加计生养老保险;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妇、因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而无子女的夫妇,达到规定年龄后方可参保。参保人员因违反计划生育、死亡、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户籍迁出市外或出境定居的,终止其保险关系,但原已缴纳的计生养老保险费不予退回。
计生养老保险金每人每月300元
计生养老保险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并根据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当调整,逐年提高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在新《 办法》 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可继续领取,领取的金额高于300 元的,按原标准领取。
计生养老保险金发放至参保人死亡为止,但参保人一旦再生育、收养子女,或再婚后生育,以及新组合家庭不属独生子女户或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的;户籍迁出市外或到境外(含港、澳、台)定居的;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违法犯罪的,社会保障部门应终止或暂停发放计生养老保险金。
参保人应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一个月凭《独生证》或《结扎证》向户籍所在地镇(区)人口计生办提出支取计生养老保险金申请,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月发放计生养老保险金,逾期申领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从核准申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生养老保险金随其基本养老金发放;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划人其社会保险卡中;没有社保、农保账户或社会保险IC卡的.划人其自行提供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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