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 (记者 刘鸿波 通讯员 王创辉)取钱过程中,密码被他人窃取,借记卡被人暗中调换,结果造成4100元损失。银行卡持有者认为银行安全措施不当,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近日,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损失是由储户自己管理不当造成,而银行在柜员机设置及安全措施上并不存在瑕疵。
银行卡被“掉包”
2007年8月16日上午,康某银在中国银行东莞常平支行自动柜员机取款时,其后有两名人员借故靠近康某银并趁其不备将银行卡掉换并偷看康某银输入的密码。康某银当时并不知道,当康某银取款失败后到常平支行营业厅取款时被告知密码错误,当天康某银回家核实密码无误,8月17日上午,康某银持卡再次到常平支行营业厅取款时仍被告知密码错误,康某银才意识到借记卡被人调换。
存款被盗 储户告银行 康某银查询存款被盗取后向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常平派出所报了案,报案时称被调换的借记卡有4100元被盗取。康某银后又诉至法院,请求常平支行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法庭上,康某银认为借记卡被调换和密码被窃取是因柜员机未设置隔离防护栏及密码操作暗箱和没有保安维护造成的。
一审法院认为,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室外柜员机安全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况且常平支行已安装有监控摄像机及“ATM取款安全提示”和张贴有公安机关的“警示”等,提醒人们提高取款时的安全防范意识等,基于常平支行柜员机设置及措施不存在瑕疵,故驳回康某银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银行不担责
康某银不服原审判决,向东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银行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为小偷提供了有利条件,才使小偷作案成功。
常平支行在法庭上答辩称:自动柜员机认卡不认人的,康某银不注意保管自己密码、银行卡,不防范取款时身边的人员,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窃取其密码、银行卡,进而导致存款被窃。所以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以及康某银没有保管好自己银行卡和密码是造成康某银损失的原因,并非常平支行的行为造成的。
东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常平支行在其自动柜员机上亦安装有监控录像机、机上安装有“安全提示”、张贴“警示”等,表明常平支行为防范盗窃事件已尽足够的提示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相反,康某银对其银行卡及密码被窃主观上有过失之嫌,特别是当其操作自动柜员机时允许其他人靠近并接触银行卡,明显违背“安全提示”的注意事项。况且,康某银在事发后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失,使犯罪分子有更充裕时间利用所盗的银行卡进行取款,也是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主观因素之一。
最终,东莞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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