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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5年夫妻为供楼对簿公堂
http://www.sun0769.com  2008年05月17日 09:56  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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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了,协议规定尚未还贷完的房子产权归女方,还债的义务却全给了男方。这条协议是霸王条款?到底谁该继续还贷?近日,法院就一起离婚5年后的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综合整个案情,该特定条款真实有效,并不存在不公平,因此应由男方支付完供楼款。

  案件回放:

  离婚5年供楼纠葛惹官司

  据了解,2001年年初,在东莞市樟木头镇的刘某强和杨某在朋友介绍下恋爱并结婚。当年6月,两人买了一套按揭房,总房价共约16.3万元。结婚两年后,两人因为性格不合,三日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最终,两人在2003年10月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就子女抚养和共同供的房子进行了分割:离婚后,东莞市樟木头某地段的商业贷款住房权利债务全部转移杨某的名下,而刘某强则要负责供完整套房子为止。

  协议离婚后不久,刘某强离开东莞,而商品房实际上一直由杨某在还贷。去年,杨某下岗了,没有钱继续还贷,于是拿着《离婚协议书》要求刘某强依约还贷,遭到刘某强拒绝后,杨某把他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男方还贷是霸王条款?

  庭审中,前夫刘某强说,根据《离婚协议书》上有关分割房子的约定条款,意思是离婚后房子所有权利义务都由杨某承担,自己只不过是负责为杨某垫付供楼款。如果由自己承担全部债务,而由杨某享有房产的全部权利,这样就太不公平了。“这是霸王条款,应判无效。”刘某强表示。

  而前妻杨某则分辩称:刘某强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负责房子的还贷,因为白纸黑字又经过公证的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更何况,购房贷款协议与离婚协议是两份不同的协议,自己是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而不是购房贷款协议来行使权利。

  自己是要求刘某强偿还购房贷款,并不是要求刘某强将购房贷款支付给自己,虽然自己和刘某强同是购房贷款协议的债务人,但由于两人就房贷的偿还问题已经签订了协议,如果刘某强不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自己就有权请求刘某强偿还购房款。

  近日,该案由东莞中院二审终结。法院认为,刘某强和杨某的《离婚协议书》是自愿签订的,从形式上看合法有效。但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协议书当中关于房屋分割的条款。

  法院:

  特约条款应由男方埋单

  主审的萧法官认为这个条款应该结合整份离婚协议书来理解。首先,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刘某强“要负责供完层楼为止”,并没有任何字句显示双方约定了刘某强只是垫付购房贷款,可见刘某强有支付购房贷款的义务。

  其次,假如双方当时的意思是离婚后房子的债权债务(包括支付购房贷款)都归杨某,那么根本无需在协议中另行约定刘某强“要负责供完层楼为止”。

  法院在审理当中,发现刘某强和杨某的《离婚协议书》当中还有一个条款,这个条款约定了离婚后刘某强每月支付杨某人民币3000元(包括房屋的还款)。

  所以由此可见,刘某强和杨某离婚后就去了香港,还贷表面上由杨某负责,实际上是刘某强在支付,这也符合了当初双方的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当中关于房屋分割条款应该理解为刘某强负责支付购房贷款,该住房归杨某所有。(记者 彭姣时)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刘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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