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交付月费后,却在小区内丢了私家车,物管应否为此担责?出入证注明的“小区不负管理责任”是否有效?
近日,法院就此案进行判决,认为业主与物管已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管处应赔偿业主除了保险赔付之外的损失。
小区内丢车惹纠纷
李先生住在厚街镇赤岭工业区,每月向小区物管中心交150元小车停放管理费;物管处则给李先生开具收款收据以及车辆出入证月卡,月卡注明“凭此证登记出入”。
去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李先生的小车不翼而飞。据小区保安说,小区前一天晚上因为第一道大门无人看管,门被撬开,小区内被盗。
“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本小区不负管理责任。”李先生找到物管处,要求其负全责时,该处有关人员指着出入证月卡背面说。李先生非常生气,将物管处告上法院。
“小区不负管理责任”?
李先生认为,小区每月收取停车费,就应该为小区业主的小车安全负责;出入证背面“小区不负管理责任”属于“霸王条款”,不合法。
小区物管处则认为,小区里有专门的停车场,所有业主的车都必须停放在停车场里。事发时,李先生没有将车停在物管处指定的这个停车场,所以车丢了应该由李先生负全责。况且,小区只是为车主提供停车便利,物管处和车主之间不存在任何保管关系,李先生的车被盗,管理处不存在过错。
法院:物管赔偿保险外的损失
近日,东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物管在收取业主月费后,发放《车辆出入证》给车主作为取车凭证,车主只有持此凭证,才能将该车从停车场取出,因此停车场就对该车有责任和义务保管,停车场就应该承担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
至于物管处在《车辆出入证》背面所注明的不承担保管责任,只是一种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物管处赔偿李先生除了保险赔付之外的损失。 (记者 彭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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