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刘鸿波 通讯员 黄彩华)为勒索财物,恶徒绑架四名女子,用胶布绑住手脚、蒙住眼睛和封口,用打火机和烟头烧烫其身体,甚至吊起人质让其脚踏图钉,逼迫她们打电话让亲友汇款到指定帐户。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对被告人谭×兵、谭×清、邵鹏分别判处入狱十四年六个月、十四年、十一年。
2007年3月2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谭×兵、谭×清、邵鹏伙同“阿川”、“胖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密谋绑架后,驾驶一辆小轿车窜到东莞市虎门镇南栅村,将某发廊女子黄某、刘某骗上车,劫持至东莞市长安镇厦边村某出租房,用胶布将二人蒙眼、封口,绑住手脚。次日28日凌晨,谭×兵等人开车窜到东莞市大岭山镇,将女子姜某、君某劫持至上述出租房。之后,他们威胁四名受害人打电话叫亲友汇1万元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为逼迫受害人就范,谭×兵等人用打火机烧伤和用点燃的烟头烫伤被害人黄某、刘某身体的多个部位(后经鉴定,二人均为轻伤),还用铁链将黄某吊在厕所里,让黄某脚踏图钉。在收到姜某家属汇来的2000元赎金后,歹徒将其放走。
4月1日上午,受害人黄某借上厕所之机,偷偷拿了放在客厅的一部手机,将自己反锁在厕所内,打电话报警。谭×兵等人见事情败露,便驾车带刘某、君某到长安镇振安路放走,然后逃跑。4月18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新村将谭×清、谭×兵抓获。4月21日下午,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镇牛杨村抓获邵鹏。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兵、谭×清、邵鹏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止的绑架他人,致两人轻伤,均构成了绑架罪,应予以严惩。鉴于案件的具体犯罪情节,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谭×兵入狱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谭×清入狱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邵鹏入狱十一年,处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