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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转移房产无效
http://www.sun0769.com  2007年08月15日 10:18  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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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阳光网讯 离婚前,共有的房子被丈夫私赠给小叔子,为了讨回自己应有的房屋产权,东莞大岭山妇女曾某四年打了三起官司,终于如愿。经法院执行,曾某拿回了共有房屋产权中七成的份额。

    2002年初,一向本分的东莞大岭山镇妇女曾某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结婚十年的丈夫叶某向她提出离婚。曾某早已得知丈夫在外包“二奶”,并生有一子。丈夫对家庭的不闻不问,让曾某早已心灰意冷,但为了两个小孩,她还是苦苦支撑着家庭。但没想到,丈夫还是决然提出离婚,让她非常难以接受。官司开始后,曾某才发现,自己和丈夫共同所有的房子早已在打官司前被丈夫无偿赠送给了丈夫的弟弟。
 
   长安法庭经过调查,查实当地镇妇联曾因叶某“包二奶”生子而罚过超生款,认定叶某对婚姻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令家庭财产的70%归曾女士所有,30%归叶某所有,两个小孩随曾某生活,叶某应支付小孩抚养费到其十八周岁。

    2003年6月,曾某以侵权为由,起诉其前夫叶某故意转移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屋。长安法庭做了大量调查工作,最终确认叶某转移房屋给其弟弟的行为无效,该房屋属于叶某、曾某的共同财产。叶某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8月,东莞中院维持了原判。叶某还是不服,申请再审。2006年12月,东莞中院再次驳回了叶某的请求。

    2006年3月,曾某向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房屋及其租金收益。长安法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判决涉房地产分给曾某所有,由曾某支付叶某所占有的30%的对价财产补偿款给叶某。另案涉房地产自双方离婚后,开始租赁的时间起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及房屋交接手续办妥之日止的收益的70%,由叶某支付给曾某。

   上述案件生效后,东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为曾某办理了执行手续,房子转到了曾某的名下。(通讯员:黄彩华)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刘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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