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管只是电费、水费的代收机构,不得以业主拖欠相关费用为由擅自停水停电。记者前日获悉,东莞市人民法院在近日审理的一宗案件中,以判决形式明确,物管对不交电费水费的业主断水断电属越权行为。
不交纳水电费 物管停供水电
林生是东莞虎门镇海珠大厦某商品楼的业主。买楼时,林生曾与发展商签订合约,约定业主如不按期缴纳房屋的各项开支以及日常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公共水电分摊和公共设备维护费等费用,发展商有权随时停止为业主提供一切服务。
入住三年后,林生于2003年12月开始停止缴纳水费、电费,并一直持续至2004年6月。随后,物业公司对林生的房子停止供水供电。林生无奈,只得搬出房子。2005年1月26日,因林生缴纳了2003年12月至2004年6月的水电费,物业公司恢复了水电,林生得以搬回该房子。但从2004年7月开始的管理费、水电费和公共水电分摊费,林生还是一直没有支付。于是,物管公司从2005年6月开始,对林先生的房子再次停水停电,林先生又搬离了该房屋。
物业服务范围 不包括水电费
明明自己拥有房产,却因停水停电而需另觅租所。为此,林生向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
物业公司开通水电,并承担他被迫在外租房的租金46500元。针对这一起诉,物业公司则以林生尚拖欠水电费、管理费、公共水电分摊费共计7000多元作为抗辩。
不交水电费就断水断电,这是物业公司对付业主的惯常手法。问题是,这一做法合法吗?
法院认为,发展商和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属于代收代缴。在业主欠水电费情况下,物业公司无权停水停电。虽然合约约定,如果林生欠费则发展商可随时对其停止一切服务,但停止服务的范围不应包括停水停电。
但是,针对林生要求物业支付46500元房租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由于林生外出租房的租金明显高于其应缴的水电费用,法院认为,超出部分是由林生自己的行为造成。另外,考虑到林生提供的租金收据可信度不高,法院最终驳回了林生要求物业支付租金的要求。 (记者 郑思琪 通讯员 黄彩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