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 福建人陈三江、赖上林二人先以真黄金骗取西班牙籍华人王某桧的信任,交易时却用假黄金骗得王×桧143万人民币和35.75万欧元。近日,东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三江、赖上林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和十一年有期徒刑,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逃。
2005年10月,黄良河、赖聪梅(两人在逃)与被告人陈三江、赖上林等人密谋以假黄金诈骗被害人王某桧(西班牙籍华人)的财物。陈三江在黄良河的指使下以陈水木的名义与王某桧取得联系,谎称有一批祖上遗留的黄金器件想出售。为了取得王某桧的信任,黄良河、赖聪梅与陈三江、赖上林将一批镀金的元宝、佛像、金狮等器件给王某桧看,而且将重约0.5公斤的真黄金冒充是从该批器件上切割下来的材料,交给王某桧鉴定。王某桧多次验货后信以为真,同意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批假黄金器件。
2006年7月17日,赖上林与赖聪梅将假黄金器件运到虎门镇,租用了该镇龙眼社区东四路十八巷20号出租屋三楼的房间存放。7月19日16时许,黄良河、陈三江将王某桧带到该出租屋内进行交易。王某桧以143万人民币和35.7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358.06485万元)的价格购得上述假黄金。
次日,王某桧发现上当了,随即向公安局报案。接报后,公安人员根据被害人陈述立即展开调查,于2006年9月28日1时许,在上海市将犯罪嫌疑人陈三江抓获,并于当日2时许,在广州市三元里抗英大街一烧烤档里将犯罪嫌疑人赖上林抓获,另有两名同伙在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三江、赖上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陈三江、赖上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诈骗犯罪的从犯。被害人违反我国黄金交易管理规定,私下向他人收购黄金,是二被告人与同案犯诈骗行为能够得逞的重要原因,法院结合被害人也有过错的事实对二被告人的量刑酌量从轻。(通讯员 王创辉 杨斯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