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 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奇的银行卡被“掉包”转帐案。湖南人王某在东莞常平工商银行自动存款机存款过程中,被人换卡。报案后调查发现,其卡内存款50000元被转帐至余某的帐户。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返还帐户余额45000元。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余某返还王某45000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持卡存款被“掉包” 50000元被转至被告帐户
2006年8月25日上午,王某持其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到中国工商银行常平支行的户外自动柜员机存款。存款过程中,突然身后有人拍其肩膀。王某回头发现是一高个男子,该男子当下连说找错人了,转头就走。王某回头继续存款,发现柜员机上的卡已经无法使用。王某立即意识到自己已被人换卡,马上追出去,可刚才该高个男子已不见踪影。王某赶到银行查询得知,其银行卡已被他人支取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以及以转账方式支取人民币50000元。王某立即到常平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调查,王某卡内存款50000元已转账至一名陌生的男子余某的账户内,余某账户中目前尚余人民币45000元。常平派出所当即冻结该账户余额。 属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45000元给原告
2006年11月,王某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余某返还其帐户余额45000元。经法院合法传唤,余某没有出庭,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余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其取得原告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没有合法依据,造成原告损失,应返还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遂判决判令被告余某应返还非法侵占原告王某的存款人民币45000元。(通讯员:黄彩华) 名词解释:
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