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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菜市场骑车摔伤
获赔药费
案情回放:2006年2月7日上午约8点10分,曾秀某(后载曾宇某)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虎门镇某农贸市场买菜,当车辆经过市场入口的停车场时,由于地面油污未及时清洁,导致曾秀某、曾宇某连车辆一起摔倒,曾秀某、曾宇某身体受伤。当日,曾秀某、曾宇某到东莞市虎门医院接受治疗,分别用去医疗费46.4元和53元。法院认为农贸市场没有尽到保洁的义务,应当对曾秀某、曾宇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消费者在旅店、饭店、俱乐部、舞厅等餐饮娱乐场所活动,如果因为该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请求该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8、车辆被盗GPS未报警
赔偿
案情回放:2003年11月20日,广东某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罗某的车安装汽车GPS安防商务系统,号称当“车辆遭到非法入侵和破坏,车载设备将向公司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向车主的紧急联系电话报警,车主可以进行监听”。2004年12月4日凌晨罗托安回家时将该车停放在家门口,早上8时左右发现车辆被盗,该车被盗时GPS系统未能自动报警,也无法确定车辆的定位位置。法院认定某通公司因不能履行协议给罗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开发商强索安装费
每户退还2800元
案情回放:2005年4月15日,东莞莞城某小区20余户业主在交了房屋相关费用后,又被告知要交天然气工程安装费2800元,否则开发商铭某公司就拒绝给房屋钥匙。20户业主为了拿到钥匙对房屋进行装修,无奈向被告交纳了所谓的“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2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在售楼时并未与业主明确约定在房价外收取该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因此,应视为该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房价中。判令开发商返还各业主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每户28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10、小灵通无信号
消费者解约
案情回放:2005年7月30日至2005年10月28日这段时间,岑某在其租住的东莞市万江区某村,其使用的小灵通出现信号不良、难以接打电话、收发短信不正常等现象,岑某认为这段时间小灵通信号突然变差的原因是东莞某电信运营商于2005年7月拆除了该地区的信号源基站;电信运营商则称岑某所指的万江区某村一直没有信号源基站,信号是比较差。岑某于是在2005年9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二审判决认为小灵通不能正常提供服务,使消费者使用小灵通进行通讯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达到了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应当予以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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