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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万存款ATM被盗
挽回5.5万
案情回放:2004年8月19日上午9时40分,饶某在某银行清溪支行ATM机取款时,发现其银行卡无法正常取款以及退出,饶某以为银行卡被吞后向该银行管理人员询问情况,在得到其“明日凭身份证办理”的说法后离开ATM机,在柜台凭存折取款。不料,从9时47分到10时许,饶某的银行卡被人取款和消费110303.60元,且在大某商场购买金器被刷5万元。经警方认定,是有人造成饶某银行卡被“吞”的假象,在饶某离开后更改密码并盗取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饶某对银行卡保管不力应承担责任。该银行对ATM机前的秩序没有进行必要有效的维持,在饶某向其反映其牡丹灵通卡被“吞”时,其没有及时派人前去查看“吞卡”的情况或者原因,赔偿饶某存款损失33091.08元;大某商场亦负有责任赔偿25000元给饶某。
法官评析:某银行清溪支行和大某商场存在过错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4、高速路上下车被撞身亡
获赔29万元
案情回放:2003年9月11日凌晨1时05分,李某驾驶东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卧铺大客车搭载全某、曹某、叶某等乘客,由开平往阳江方向行驶,途径开阳高速公路时,由于该车排气管过热,引燃车厢底部隔热层,李某停车灭火。下车后全某、曹某、叶某在高速路上随意行走,与黄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全某受伤,曹某、叶某当场死亡。曹某的家属认为大客车起火致二人下车是交通事故发生并引起曹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运输公司应承当主要责任。运输公司则认为车况不佳与曹某的死并无直接关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运输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向曹某家属支付各项赔偿290886.58元。
法官评析:曹某与某运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现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曹某死亡,运输公司即构成违约和侵权。
5、纯净水不洁
索赔8千
案情回放:2005年7月4日20点53分左右,江西人杨某在东莞市清溪镇某百货买了一瓶1.5L的纯净水,发现瓶内有肉眼可见物。杨某便委托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该瓶饮用水,检验结论显示纯净水不合格。一周后,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纯净水生产商健某饮用纯净水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210元。
一审判决健某公司向杨某支付质量检验费150元,驳回杨某其他请求。杨某不服提出上讼,二审判决健某公司向杨某支付各项损失费人民币680元。
法官评析: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
6、汽车小区内被墙压坏
物业公司须担责
案情回放:2006年5月22日,胡某将其所有的一辆天马汽车停放在小区内篮球场靠近球场的围墙处。当日凌晨5点左右,篮球场围墙突然倒塌,胡某的车被墙砖压坏。法院依法判决该小区物业公司支付胡某汽车维修费620元。
法官评析: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由于自身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而造成居民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当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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