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通讯员 王创辉 杨斯淼 朱丽丝)昨日,东莞两级法院公布2006年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案件涉及保管合同、保险合同、储蓄纠纷旅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饮食服务合同、旅客运输合同、信用卡纠纷等诸多领域。
1、车辆被盗保险公司拒赔
赔付3.2万元
案情回放:2005年1月27日,东莞市厚街某鞋材厂老板王某将其所有的一小货车向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投保,承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人责任险、车辆盗抢保险等。2005年5月31日中午,王某发现停放在工厂停车场的小货车不见了。王某立即向警方报警,同时到某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处报案并要求对方赔偿。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将合同约定为家庭自用的车辆用于工厂运输增加了保险风险,同时王某投保的车辆实际上是一台湾人借用王某名义购买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所显示的机动车所有人和车主均为王某,王某应视为小货车的所有人。但是王某将车辆用于工厂运输,车辆平时有员工、司机、保安接触车辆,客观上增加了车辆被盗的风险,事实上王某在报案时也承认是保安监守自盗,王某也应在车辆被盗事实中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偿付王某保险金32928元。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2006年5月26日东莞中院依法对原判应予维持。
法官评析 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之时,一定要了解清楚保险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只有在充分了解之后,才可以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对于涉及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开发商延交房产证
违约!
案情回放:2000年6月30日梁某购买了罗沙大厦一房产,开发商为东莞市裕某地产公司。2001年8月17日梁某在与裕某地产公司协商后,付清了全部房款。裕某地产公司2001年12月15日将房地产交付给了梁某使用。裕某地产公司也应在房产交付后360日内为梁某办理所购房屋的房产证,否则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但直至2006年2月28日,梁某也未拿到房产证。开发商则认为,办证需梁某自行向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开发商只是协助并无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裕某地产将涉案商品房交付梁某使用后,裕某地产未能在房管局办理罗沙大厦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造成梁某一直未能拿到房产证,违反了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约定。判决裕某地产提供必要的办证手续,支付梁某违约金人民币33493元。
法官评析:消费者支付了房款后,哪怕由于第三方(房管局)的原因导致房地产权属证的延迟交付,开发商同样需要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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